农业农村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
近年来,一些大城市的宠物诊疗发展迅速,在方便城市宠物就诊、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支撑宠物经济兴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宠物诊疗机构存在标价不明、过度诊疗、高质量等诊疗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为满足宠物诊疗日益多样化的需要,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在部分城市集中开展了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以下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长春、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合肥、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东莞、成都、西安等20多个城市开展。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宠物诊疗监管合作机制,提高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动态监管模式,科学定价、合理价格、真实价格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 一是加强宠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 重点检查是否从事未经批准的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是否超出核定范围,更换事业单位是否补办证明,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出租、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 二是加强兽医备案管理。 重点检查经营性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否备案、是否在责令暂停执业期限内、是否未超出备案的县域或业务范围等情况。 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 重点检查备案人员数量是否存在不符实际情况、动物诊疗许可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未及时更新等情况。
(二)加强诊疗行为监管。 一是加强疫情防控。 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处置诊疗废物,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执业的情况,执业兽医违规操作是否可能引起动物疫病的传播、流行。 二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 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是否使用病历,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处方,是否出具虚假的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 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假冒伪劣、假冒伪劣、国产假冒进口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应当对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有无兽药未按规定使用、未按规定建立兽药使用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加强诊疗服务价格管理。 重点检查宠物诊疗设施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加价、以虚假折扣、无凭无据比价、低海拔接合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法律制度宣传。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 针对宠物诊疗活动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0等法律规章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从业人员依法预防动物疫病,依法依规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 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三.工作步骤
(一)安置阶段动员( 2022年11月30日前)。 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在主动调查改进已开展的兽医备案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核实宠物诊疗基础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和情况清晰。
(二)集中行动阶段( 2022年12月1日―2023年4月30日)。 组织开展宠物诊疗专项检查,确保全面覆盖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同步开展法律制度宣传普及,支持和动员指导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兽医行业协会深入参与专项整治活动,推动相关行业自律措施尽快见效。
(三)巩固升级阶段( 2023年5月1日—5日—20日)。 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行动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加强条件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开展宠物诊疗的良好经验做法,引导相关主体规范工作; 对12345、12315等渠道线索投诉及时处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宠物诊疗活动监督。
(三)加强情况申请。 省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农业和农村部办事处
市场监管总局事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编辑|郑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