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对犬捆绑牵引带,由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引,自行避让行人和车辆。 不能带着狗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出租汽车必须征得出租汽车司机的同意;带狗乘坐电梯时,必须避开电梯高峰时间; 机关、车站、码头、市场、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宾馆、电影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进入活动区域的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犬只出现传染病症状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农业(畜牧兽医)局报告。 对病死犬或者死因不明犬的养犬单位和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遗弃。 街道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应当加强管理,对社区养犬户进行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养犬。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饲养并加盖,凡无路面牵引的犬均视为无主犬。 近日,城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收容处置无主犬、流浪犬。 违反本通告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状况的,由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畜牧兽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