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7日电(薄晨棣、李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 ),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许多野生动物的人工繁殖取得了突破,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殖种群。 在刑事追究上,与野生动物人工繁殖有关的事件和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有关的野生动物繁殖事件不应同等对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解释》进一步明确人工繁殖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是人工繁殖国家被列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目前3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是人工繁殖技术成熟、成规模,作为宠物被买卖和运输。 实践表明,部分野生动物人工繁殖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要慎重慎重。 例如,岩藻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注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被批准为国家二级野生动物保护。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金鱼藻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的人工繁殖历史,技术非常成熟。 由于历史原因,在许多情况下证书不完整。 对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特别慎重,应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