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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钦州:小女孩回家路上被土狗咬伤,养狗人被判赔偿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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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图

  少女和父母进城去圩赶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了。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调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狗主人同意赔偿医疗费,法庭支付完毕。

  2021年2月7日,少女钟某和父母进城赶赴圩。 当天17时,钟某和父母回家。 途中,黄某养的土狗突然对狗发疯,咬伤了钟某。 钟某的父母马上报警,将女儿送到镇卫生院打狂犬病疫苗预防针。 主治医生认为该伤口属于三级暴露,建议钟某到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 第二天,钟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并接受了狂犬病球蛋白预防针。 随后,钟某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1373.01元、误工费284.33元、交通费200元等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中,经钦北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 黄某赔偿钟某经济损失共计1380元,钟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学的评价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黄某饲养的土狗发疯后,咬伤了钟某。 黄某作为宠物饲养者和管理者,没有严格履行监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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