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父母和孩子是最亲近的直系血亲。 因此,对许多人来说,一旦父母去世,开始继承,孩子应该成为继承父母遗产的首要继承人。 说起来,父母不给自己的孩子留下遗产的话,会不会给别人呢? 从法律上看继承问题,在有遗赠扶养协议书、遗嘱等的情况下,“父母死子女”继承遗产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进行一审审判,判决被继承人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履行护理义务,获得协议约定遗产的案件。 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事件
戴某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2013年城乡发生变化时,自建房拆除获得150安置房补偿。 因急需钱看病,戴某与征地协商,将原分配的150房间更换为90加补偿金20多万元。 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去世。
戴某生前结过两次婚。 第一次结婚,戴某和男方庞某于1986年结婚,两人结婚期间一起生下庞某,庞某于1992年死于事故。 第二段婚姻是2012年戴某与男子蔡某经介绍相识,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但两人因感情不一致于2017年在法院调解下离婚。
戴某结束二段婚姻后,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一直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补偿也所剩无几。 戴某向儿子庞小某求助。 庞小某不仅无视,还表示不想承担母亲未来的治疗费。 令人痛心的是,戴先生找到前夫蔡先生协商赡养和死后葬礼事宜,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协议,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和抚恤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前夫蔡先生明确约定,只要能按照该协议书约定尽责履行义务,某人去世后,其名下90安置房的住房权益将赠与蔡先生。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按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去世。 但是蔡先生整理完身边物品,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遭到了庞先生的强烈反抗。 庞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名下房屋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2021年12月,蔡某将庞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蔡某合法继承名下房屋。
审判过程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中,双方围绕到底是《协议书》,还是以法定继承形式继承安装名义的房屋问题各执一词。
据蔡某诉
蔡先生与继承人戴先生患有无钱医病,需要照顾,自己的儿子却无视签订的协议书,由戴先生先聘请律师协商,草拟《协议书》,找到蔡先生协商后,双方在律师见证下对依照其合同尽责履行赡养义务,妥善处理某葬礼护身事宜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庞先生辩称
庞先生辩称不同意蔡先生的意见。
第一,蔡先生出示的《协议书》并非继承人戴先生的真谛,当时戴先生需要钱看病,特殊情况下必须与蔡先生协商。
其次,蔡先生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且《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也是错误的等等,蔡先生赡养、照顾、埋葬只需要数万元,履行责任后却高达100万美元的房子
第三,孩子是父母最亲近的人。 即使父母生病了,孩子也当然会出钱出力。 另外,孩子继承父母的遗产是理所当然的,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没有留给孩子,而是送给别人。 庞先生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须按法定继承处理,蔡某的供养、丧葬费支出,可从戴某遗产中扣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订立过程是在耶和华见证人见证下签订完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庞先生,他主张蔡先生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基于现有证据确凿的事实,蔡先生已对戴先生生前履行了照顾义务,戴先生死后也办理了葬礼等事宜,蔡先生有权取得某名义的房屋。
关于庞先生,他主张作为孩子也出钱照顾母亲,认为孩子应该继承父母的遗产。
首先,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蔡先生照顾戴某、支付医疗费、办理葬礼。 戴先生将其财产赠与蔡先生,是对戴先生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庞某作为戴先生的儿子,若戴先生生病,不履行本应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声称戴先生去世后,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平为由,法定继承分配方案涉及房屋,有悖常理,法院不支持该主张。 其次,戴某与蔡先生签订《协议书》,为了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照顾戴某,法院采纳了庞某的上述辩解。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接受遗赠取得穿某名下房屋的全部权利。
庞先生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三种。 法定继承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的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继承的扶养协定是受扶养人与受扶养人签订的,以被扶养人生的养死葬及财产遗赠为内容的协议。 这种协商在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往往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 但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亲属关系,也可能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任,因此商事性较强,通过有偿遗赠支付的款项可能较大、相等或相等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儿子正是因为存在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为何其没能继承母亲遗产这种抵触情绪,从而导致与受遗赠人发生了继承纠纷。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儿子一直表达的是因自己可能无法继承房产而产生的强烈抵触情绪,却从未有自己对母亲是否尽孝赡养的反思,这着实令人唏嘘。
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与前夫签订协议的画面,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当确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了一条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