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业主提供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是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但物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没有惩戒权,只能进行劝导。 在此背景下,条例规定房地产、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制止。 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制止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那么,哪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处罚不文明养犬行为呢? 针对目前居民普遍困惑的问题,《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明确,带狗出门时,养狗的人必须在狗捆上狗链。 未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罚款。
同时,随着普通居民对不文明养犬管理行为参与度的提高,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制止不文明行为,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对不文明行为以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机关供执法参考。
“居民经常带着狗到树下排泄,不打扫粪便,但从未在小区内宣传和呼吁文明犬。 ”现居住在北京天通苑社区的杨先生表示,希望小区加强宣传和管理,特别是普及法律意识薄弱的老年养犬群体相关法规,让广大居民了解法律,减少不自觉的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