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本市逐步建设无障碍公交诱导系统。 视力障碍者可以持视力障碍者证、导盲犬工作证,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新建、扩建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为自主、安全地在道路上通行、进出有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换信息、接受社会服务而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整改。
本市逐步建设无障碍公交诱导系统
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引导系统,方便听力、视力障碍患者出行、换乘公交。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和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专供残疾人驾驶或者停放所乘汽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酒店、酒店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
110、119、122、120等紧急呼叫系统应便于残疾人等使用
视力障碍者可以携带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本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根据视力、听力或者肢体残疾考生的实际需要,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读等便利,或者工作人员协助符合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条件的听力障碍人员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此外,根据《条例》,视力障碍者持视力障碍者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