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公安宝坻分局持续加大《条例》宣传和不文明行为打击力度。 目前,全区共查处违规养犬行为8起,依据《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如何进行养犬登记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资料。 不同所在地的居住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二.犬免疫证。 (有畜牧局认定资格的宠物设施) ) )。
三、四张狗的彩色照片(侧脸真脸全身站立,二寸照片,照片) ) ) ) ) ) ) ) )。
经营者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颁发的专项工作须有养犬证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三.单位养犬申请书。
四.单位平面图(标明犬舍具**置)。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养犬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所属公安机关批准证书。
通知
一.带狗出门时,大人用狗链带着,积极避开他人。 管理养的狗,不干扰别人的生活。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罚款5000元。
二、携犬出户,未使用捆狗链认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狗。
三、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内及外环线外城市建成区)禁止个体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只能饲养身高45厘米以下的小型观赏犬。
四、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街区、酒店、医院、学校、游乐园、候车室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希望广大养犬居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依法文明养犬。 另外,希望广大居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协助养犬管理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