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小区内被流浪猫挂住受伤了
此后两年,小江的家人和物业公司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均无成果。 2021年6月16日,小江的父亲作为小江的监护人,以小江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江先生的父亲认为,江先生被流浪猫抓伤,现场的邻居们可以作证。 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事前、事中、事后没有积极回应,目前小区内仍有不少流浪猫,物业公司要为此负责。 现在,小江的脸上留下了伤痕,看到猫和狗等小动物就很害怕。 房地产公司必须赔偿精神损失。
房地产公司声称,该公司也不是流浪猫的饲养者、管理者或流浪猫的遗弃者,小江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房地产公司针对流浪猫问题,增加巡查人员巡查次数,发布各类宣传、警示、通告,多次安排人员进行抓捕、驱逐等。 巡逻时只能流浪猫驱赶,不能保证小区里一只流浪猫都没有,物业公司正在竭尽所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还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无权强制执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合作性和防范性,流浪猫具有自身活动范围广、活动特性灵活、隐蔽的特性,不能简单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和屏蔽设置等措施完全解决。
综合考虑本案物业服务标准、事故急难危险程度、物业公司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酌定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江各项损失1300余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卢伟斌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九十八条规定了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房地产公司应当由于对园区环境具有其他主体无可比拟的控制力,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精神,它作为管理者应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驱赶管理区域内的流浪动物,同时对园区内人员进行适当的警示,减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