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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养犬新规18日起施行,4部热线接受“不文明养犬”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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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个人禁止在市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带狗出门要系狗绳,及时清理狗的排泄物。

  四、携犬出户必须佩戴犬牌,违者按无主犬收容。

  五、禁止将犬只带入学校、医院、展览馆、电影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非导盲犬不得携带公共汽车。 违者依法惩处。

  六、养犬人应当履行监控责任,不履行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吠叫影响他人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养犬人不能养犬的,应当妥善处理或者送犬检验机构处置。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

  八、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散布谣言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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