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坏狗是没有注册养狗的罗威纳狗,是《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饲养的危险狗。 事发后,警方没收了相关犬,并与犬主合作进行赔偿,对于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警方并未决定可否。 王老师希望警方追究狗主的刑事责任,“为女儿谋公道”。
该案确实构成犯罪,涉嫌触犯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据报道,这只狗有过这样的前科:连狗的主人姐姐、姐夫也被咬伤,被拴在公共场所,长达4米,却没有给它封口。 如果女孩的伤害确实受了重伤,就要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狗只伤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刑法明确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 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也构成犯罪。
近年来,各地恶狗伤人事件频发,但狗主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不按时贸然采取刑事措施是对的,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防止狗主人轻易逃脱刑事制裁。
由于是基于对结果的判断决定如何行动,也只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责任,提醒养犬人注意安全,或者不养狗,造成伤害后果再大的养狗行为也无济于事,只没收狗狗并给予民事赔偿,不够照顾,无法刹住危险的养狗风,也无法遏制养狗带来的伤害。
这些案件伤害严重,此后治疗时间长,不仅治疗费用巨大,而且狗主支付4万余元后不再支付费用,引起了道义上的谴责,更因为王老师要求刑事追究,将狗主和危害性大的养犬行为
笔者认为,在考虑是否只需要明确狗伤人入刑的同时,也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考虑刑事责任问题。 对确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养犬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性,涉嫌构成犯罪,绝不可视为一般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