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进一步完善武汉市养犬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常委会委员纷纷提出意见。
养犬实行区域管理
草案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对养犬按地区进行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禁养区包括机关、医院、学校教育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 在禁止饲养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物业管理的小区属于严格控制区,在严格控制的区域内个人养狗的,每户限养一只。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草案规定,遛狗不拉绳、走狗随地溺水、丢狗等违法养犬行为在市民中反映强烈,14岁以下未成年人、75岁以上老年人不得单独携犬。 乘坐公共电梯,应当戴口罩或者装犬袋、系犬绳、携带犬只; 带狗出门应当携带清洁工具,清除狗的室外排泄物。
草案规定犬只强制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支付养犬管理费。 已登记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犬只。 否则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养犬5年后不得申请处理《养犬登记证》。
草案还规定了饮食场所、商场、中心城区公园等8类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
两项认定引起了话题
草案规定,武汉市各级人民**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有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房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到底谁来管理? ”对此,有委员提出了疑问。 他认为这项规定涉及多个部门,但责任划分不明确。 这在这次修改中最为突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在前期的调查走访中发现,养犬管理问题中房地产问题最突出,但草案对房地产的管理责任不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