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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抓伤顾客,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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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避难者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居民黎先生去粮店买菜,被一只在店铺避难的流浪猫打伤,投诉无门后,将店铺及其经营者告上法院。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判决粮店赔偿黎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58.85元。

  今年6月,黎某用牵引绳牵着自家的宠物狗去某粮店买菜,到柜台称重结账时,柜台前的一只猫突然转过身扑向宠物狗。 黎某赶紧向上提起手中的牵引绳,以免宠物狗受到攻击,自己却被猫袭击,脚趾被猫割伤流血。 随后,黎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法院审理时,粮店老板蔡老师辩称,案件涉及的猫是流浪猫,经常去店里找食物,自己只是偶尔喂一下,当天是因为黎某带宠物狗去粮店,流浪猫追宠物狗,黎某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蔡老师称参与案件的猫为流浪猫,但既然喂食流浪猫,在喂食期间就应当做流浪猫的管理员,对猫进行管理和约束。 事发时,蔡老师并没有将与案件相关的猫绑起来,而是控制其他活动范围,也没有采取不伤人的措施,让猫在店里自由活动,给顾客带来了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粮油店的入口没有设置禁止狗进入的明确标识,也没有显示店内有猫,提醒顾客注意。 黎某在店内使用牵引绳将宠物狗控制在身边,未危害公众安全。 同时,从现场监控视频中发现,宠物狗没有攻击、挑衅行为,猫在主动攻击宠物狗的过程中划伤了黎先生的脚趾,粮店作为参与事件的猫管理员,应对猫受伤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吴静怡巫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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