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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一只狗狗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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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和赵先生同意离婚,就房子和车的处置达成了一致,但只有作为宠物的拉布拉多,双方发生了争执。

  王先生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日常吃喝玩乐、拉扎尔往往照顾周到,感情深厚。 赵先生说:“平时照顾宠物狗的生活很少,但总是陪着散步。 它已经成为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争拖车只争狗”被网友称为离婚泥石流中的“小清新”。

  那么,法院将这条狗判决为哪一条?

  “综合考虑宠物由王先生购买,平时也由王先生照顾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所有权还是王先生比较合适,但赵先生对宠物也很有感情,可以及时探望。”

  天啊,法院也太亲切了,连对狗的探视权都被安排了。

  法院注意到,将狗作为“其他共同财产”对待。 但同时也指出,狗有生命,不同于一般财产。 法院的这一论说也煞费苦心。

  财产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 动物是特殊动产,是有生命的动产。

  其实,在农村,猪、牛、羊等动物分割的纠纷屡见不鲜。 这些动物是重要的家庭财产。

  在北大法宝中,以“牛羊”为关键词搜索,不少离婚案件,包括分割牛羊诉讼请求、分家变卖财产案件、继承案件,大部分在青海、甘肃、内蒙古地区。

  这些家畜,既是牧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有价值的家庭财产。

  当然,这种宠物狗比普通的猪、牛、羊更具有一定的人格化象征意义,在热爱它的主人心中它是家庭的一员。 在这个离婚案例中,因为双方都没有孩子,所以这条狗可以说相当于两个重要的孩子。

  他介绍说:“承办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照顾、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决定适合饲养宠物的人,也可以要求没有获得宠物监护权的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不,宠物的监护权认定和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认定一样哦。 以“宠物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对宠物的照顾和双方的养育条件,看由谁来携带抚养,最有利于宠物的“身心健康”。

  江苏省海安市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人类对动物的爱,也体现了对宠物所有者精神利益的保护。

  有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宠物的归属,也有人立下遗嘱把遗产留给宠物。 上述双方的“协议”和个人的“意愿”没有违反法律约定,因此是法律允许的。 这些正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之一。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从狗身上推其他宠物,只要夫妻一起饲养,就可以赢得“监护权”,其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范围内,也就是法院可以做出判决。 至于具体的处理方法,当然不能用实物分割。 否则,它会要了狗的命。 可以归边、贴息补偿或轮流抚养。

  关于“动物”,可以通过拍卖出售,分期付款吗? 在作者看来,只要动物作为纯粹财产分割,就可以这样处理,可以实际执行,就不会过多地占用司法资源。 如果动物是宠物(准家庭成员),则不应该“通过拍卖出售”。

  但是,将动物视为“财产”还是“宠物”,是仅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来认识,还是也取决于动物的种类(似乎有“种族”歧视的嫌疑)。 在家务中,关于动物处置的诉讼请求,法院是统一受理的吗? 这个问题很有趣,我会拖延时间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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