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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遛狗不牵绳?合肥养狗新规来了!这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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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携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按规定牵引狗绳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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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图

  昨天,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据悉,该《条例》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只

  按照《条例》的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公安机关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 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制一只,超过限制数量的狗不登记。 不准饲养禁止饲养的狗。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每只饲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每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忌犬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禁犬,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禁忌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犬外出,未为犬佩戴、丢弃标识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必须登记并定期免疫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三个月以上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往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取得犬只免疫证书后20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在一般管理区域,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只为犬只进行免疫。 未按规定对饲养犬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标识,载明养犬和犬只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颁发养犬登记证和标志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10日内自行处理犬或者送犬收容所。

  按照规定,未注册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不准单独遛狗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不得在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狗; 不要干扰别人的工作和生活; 不得闲置、驱赶、胁迫、伤害他人; 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等。

  重点管理区域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狗佩戴标识; 狗捆绑牵引牵引皮带,牵引皮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积极避让行人; 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主动避开他人; 在人群中抱着狗,为狗戴口罩; 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携带犬只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放入犬笼。

  养犬未扎带牵引的,养犬未及时清理排泄物不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 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及工作犬除外。

  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仅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设立联合执法机构

  《条例》明确,养犬管理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有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养犬信息对本区域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制止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在住宅区的公告栏上公示关于狗伤害了人的信息。 违反条例规定,养犬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狗胁迫他人、驱使狗伤害他人的,依法处罚。

  合肥建设犬只收容所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养犬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收容迷路犬、无主犬、养犬人送来的犬、没收的犬。

  鼓励收养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无主犬,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发现迷路犬、无主犬的,可以送狗收容所。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擅自掩埋、弃置患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作出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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