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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猫抓伤三岁幼童 物业有责赔偿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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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岁孩子在小区玩耍时被流浪猫抓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19年7月26日,3岁的江先生在小区儿童游乐设施中被流浪猫抓伤。 受伤的小江被送往医院,经检查,脸部流血,有明显爪痕,为此花了医疗费876.42元。 此后两年,小江的家人和物业公司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均无成果。 2021年6月16日,小江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以小江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综合考虑本案物业服务标准、事故急难危险度及物业公司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卢伟斌法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房地产公司不在其列,但房地产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取得小区管理权因此,应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精神,作为管理者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驱赶管理区域内的流浪动物,同时对小区内人员进行适当的警示,减少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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