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徐某(被判刑)畏罪潜逃黑龙江省黑河市后,用私人护照前往黑河市对岸的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以下简称露布市),发现卖狗获利丰厚,遂将狗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徐某先后网罗被告人苏某等人,通过策划、制定对策,大力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形成了以徐某自身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性质组织。
2000年6月至2001年1月,该组织在俄罗斯市场卖狗市场,对中国卖狗者采取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欺凌霸市、强权买卖,非法收受“保护费”30多万元,影响极坏在此期间,苏某作为徐某雇佣的司机,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0年6月中旬的一天,徐某得知狗商贾某在俄罗斯布市有红腊肠犬,带着被告人苏某等人来到贾某的狗窝想便宜地收集狗,但遭到了贾某的反对。 徐某指使苏某等人对贾某进行恐吓、殴打,并以人民币2,000元的低价将徐某的红色达克斯头套卖给了贾某。 2000年7月,徐某带领被告人苏某等人,先后两次强行收购犬贩子被害人乙某的两只红游肠犬。 2000年7月,徐某利用支配垄断露布市中国商人狗市场的势力,强迫中国商人在通过露布市海关向中国黑河境内运输狗时,必须购买徐某出售的狗笼头。 徐某强迫被告人苏某等人负责购买狗笼头、收费、记账,并召集在露布市的中国狗商开会购买狗笼头。
在苏某的指使下,苏某等人在俄罗斯布市先后以人民币20元~30元的价格购买了狗笼头,并以人民币100元600元的价格向受害者丙某、丁某等人强买几个狗笼头,以获取经济利益牟取暴利。
经审理,被告人苏某犯参与**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