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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宠物盲盒”践踏生命屡禁不绝,监管法规有冲突应及时修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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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宠物盲箱,现行法律体系并非无法控制,但遗憾的是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矛盾,活体动物能否送达成为模糊的法律模糊地带。《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禁止投递或者邮件内携带“活动物种类”。 据中国快递协会之声报道,邮政法的禁止规定涵盖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配送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剧毒、感染动物》的规定,快递协会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活体动物都禁止配送。 不久前正式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强制性的规制发生了冲突,给了商人们另一个理解的余地。 此次中通快递相关负责人强调,2020年3月,国家邮政局针对可以发送的活体动物,企业通知发货人要求包装安全、合适,“在保证活体动物邮政速递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其他邮政速递的污染、损坏”。 换句话说,中通快递方面认为,虽然该公司运输“宠物盲箱”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运输方式是错误的。 中通公司在正式对外回应中强调,要“拥有正确的生命观和价值观”,而不要纠结法律是否允许邮寄活体动物。

  快递这样的表达方式,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企业来说,是一种以道德让步来满足公众责任追求要求、低成本的交流方式。 但普遍认为,邮政监管部门在这件事上必须有明确的态度和责任。 1990年颁布实施的《邮政法实施细则》是否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是否因为与后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无法言喻,尚不清楚。

  邮寄活体动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增加了外来物种和疾病的传播风险。 “宠物盲箱”的出现,折射出一些商家和消费者出于利益和猎奇心理的驱使,对生命的漠视。

  快递公司之所以敢于加入行业法规“禁止生物配送”的规定,其实是公然试探社会道德底线,试探法律底线的疯狂。 市场监督、邮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有明确态度,严格管理。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新兴的经营方式无疑会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青睐,但对其中的糟粕,监管部门并不及时负责。

  上游新闻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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