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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警察不管?法院判了,有宠物狗的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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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发生“狗咬狗”事件。 与民警无关,吴某将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一定要看到最后。 可以避免大量的损失。

  一、狗咬狗,民警说不属于其管理

  吴某说,他在小区内带着一只叫“串串”的小型犬散步时,突然遇到一只没有牵引绳的大型犬“露露”。 吴某告诉狗主人田某,他管好自己的狗,不管狗主人,随后“露露”冲过来,将“串刺”的脖子和小腿抓伤。

  吴某找到狗主人,给狗打电话报警,等了半个小时,但民警还没来,狗又需要紧急救援,吴某要求和狗主人一起去宠物医院,进行“串刺”会诊。 当时,民警打电话询问情况,态度极差,称“狗在咬狗”。

  吴某救下“串刺”后,就狗主人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吴某极力声称狗的主人违反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但警方让他们私下调解。

  来了几天后,吴某和女儿到狗主人家协商“串刺”后续医疗赔偿问题。 狗的主人勃然大怒,威胁要用刀砍他们。 随后,吴某报警,称警方到达现场后,再次不属于公安管辖。 吴某认为民警不作为将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文末有重点) ) ) ) )。

  吴某的小狗“串刺”被“露露”咬伤,狗主人已经支付了“串刺”的医疗费。 民警接警后,均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处理,对养犬人进行警示、训诫。 在重点管理区域遛狗需要拉绳子,民警没有违规行为。 吴某私自闯入狗主人田某家中,田某让他们外出,吴某拒绝,狗主人田某报警,民警循规蹈矩出警,告知是民事纠纷,并制作现场笔录,要求司法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吴某报警后,经民警调查,“我家小狗被另一只小狗咬伤”,但该纠纷不存在违法嫌疑人,明显不属于治安管理内容。 对吴某的报警已经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了职责。 吴某称民警未履行《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的审讯职责,但根据吴某提供的证据和笔录,并未反映吴某警系对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举报。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支持。

  三、养狗要文明,侵权要负责!

  吴某被法院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诉讼主张不合理,民警无违规行为,不是狗主人田某而是无违规行为。 该案中,吴某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但狗主人田某也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经济损失和训诫。

  狗因可爱的外观和忠实的品质,很多人选择养它作为宠物,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读者们,必须注意遵守管理规定。 文明养犬,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避免他人财产损失,需要赔偿成本;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还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普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危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我读了这个,请夸奖我。 请向伟大的先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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