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目前的疫情防控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养犬年检工作,方便广泛的养犬年检手续,现办理2020年度养犬年检手续
一、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最大限度方便广大养犬只办理年检手续,2020年度养犬年检时间调整为5月1日至6月30日,5月1日至12月31日。
养犬人应当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办理年检手续,做好犬只免疫、清洁等防疫防护工作。 根据市**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居家或者集中隔离的养犬,隔离期满后处理。
二、2019年度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养犬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于5月1日至12月31日持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 公安机关确认犬只符合养犬标准,证件准确后,办理年检手续,并在养犬登记证上贴上养犬年检标志。
三、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狗缴纳管理服务费500元。 一般管理区内各犬的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标准由各区人民**规定。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养一只狗。 不得饲养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饲养品种和成年犬身体高度超过35厘米的犬。 对不符合规定的犬只,不办理年检手续,收回养犬登记证。
五、养犬住所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办理年检手续。
六、养犬人将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移至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养犬条件,并自搬迁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补交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七、养犬人向他人转让犬只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人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办理年检手续。
八、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支付托管服务费的收费证明到原养犬登记机关补办新证明后,办理年检手续。
九、犬只死亡、失踪或者放弃养犬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 养狗的人没有办理养狗手续的,不准再养狗了。
十、新养犬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年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在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