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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遛狗不拴绳致狗撞车 倒赔车主7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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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小王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狗。 2020年8月的一天傍晚,小王在房山区某村遛狗时,没有给狗系绳子。 金毛与另一只狗吵闹时,在离开小王视线后,该金毛突然从路边逃到马路上,与李老师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李老师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老师电话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由于事发道路上没有监控设备,李老师车辆上也没有行车记录仪,警方经过调查现场后无法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老师把受损的事故车辆送到汽修店修理,总共花了7000多元的车辆维修费。 交警对事故没有确定责任比例,王先生养的金毛犬也伤势严重,王先生不同意赔偿李老师的车辆损失。 于是,李老师向法院起诉王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自己的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遛狗时没有系金毛、拉金毛。 王先生作为动物管理员对宠物狗的金毛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没有履行管理义务,要为金毛给李老师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王先生也未证明李老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王先生应向李老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老师汽车修理费7000余元。 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生效。

  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崔妍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遗弃、逃跑的动物在遗弃、逃跑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法官提示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必须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 带狗出门时必须把狗拴在链子上,不能太长。 成年人应当收养,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 对烈性犬(如藏獒等),必须饲养或拴系,不得在家中遛狗。 第二,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时,要及时协助受害者诊治第三,不要随意丢弃自己的宠物。 被遗弃的宠物伤人的,原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请不要恶作剧。 发生主动挑衅宠物伤害宠物事件的,饲养宠物的管理员或者主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减轻。

  饲养宠物,不仅是为了排遣孤独、享受幸福,更是为了履行相应的责任,而看护好自己的宠物,是自己和别人都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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