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的“救助”以盗窃嫌疑被立案
散步时遇到狗“扔垃圾”,带回家领养后被警方刑事立案; 律师说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多湖派出所出具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 回答者供图
3个多月前,应女士和丈夫傍晚外出散步,救助路边寻找垃圾的“流浪狗”,几天后,带回家的是派出所的警犬,夫妻俩因涉嫌盗窃被立案,随后被取保候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10月27日晚通报,2018年6月29日晚,金东公安分局多湖派出所民警发现散落在派出所门口附近的警犬被盗。 7月3日,金东公安分局对涉嫌盗窃的朱某、应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另据了解,嫌疑人朱某、应某知道该狗是高价犬种德国牧羊犬。
虽然声称救助了警犬,但受到了取保候审
把牧羊犬带回家后,考虑到妇女应该洗澡、喂食喂水,大型犬不能拆散,用狗链把牧羊犬拴起来。
没想到,几天后的7月2日下午,该女子的丈夫被警方带走,随后前往多湖派出所了解情况。 到达派出所后,女子称,他们带回家的牧羊犬是派出所的警犬,民警通过调取派出所外的监控,将警犬带走。 该女性应该被告知她和丈夫因盗窃嫌疑被刑事立案。 第二天上午,应女士和朱老师缴纳每人5000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举报对警犬管理问题进行了调查
让女性感到不满的是,她和丈夫事先不知道这条狗是警犬。 应女士说,自己养宠物的话,会把电话号码等信息留在宠物身上,以防万一迷路,所以把狗带回家后,她会认真寻找狗的主人信息。 “脖子上戴着项圈。 我打开看看,脖子上没有任何表示和信息。 ”
10月27日晚,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就此事发出通报,称2018年6月29日晚,金东公安分局多湖派出所民警发现散落在派出所门口附近的警犬被盗。 经立案侦查,7月3日,金东公安分局对涉嫌盗窃的朱某(男,1990年生)、应某(女,1989年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据通报,经初步调查,该警犬为非警犬基地的特殊犬,是多湖派出所用于警戒、巡逻的警犬,戴有项圈。 嫌疑人朱某、应某知道该狗是高级犬种德国牧羊犬。
背景
这不是多湖派出所警犬第一次被“偷”
中国审判公开网庭审实录显示,2018年7月2日下午,丁某甲和丁某乙盗窃多湖派出所警犬案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宣读起诉书时发现,2018年5月31日晚8时许,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多湖派出所饲养的德国牧羊犬“老三”在多湖派出所门口北侧路口放风,被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发现,两人共谋经鉴定,被盗德国牧羊犬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事件发生后,被盗的德国牧羊犬被回收并归还给受害者。
丁某甲供述,2018年5月31日晚,他和父亲丁某乙下班准备打车回家。 我经过多湖派出所附近的十字路口,看到狗被淋湿了。 丁某甲感觉是牧羊犬,很喜欢。 一吹口哨,狗就跑了过来。 丁某甲看到狗很听话,懂得人性,就想带它回家养。 一开始是父亲丁某乙,丁某甲中途叫狗回家。 其间,狗走错了路,被丁某甲用口哨叫了回来。 回家后,丁某甲把狗养在家里,买了狗链套起来。
最终,丁某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罚款10000元。 丁某乙因盗窃罪被罚金5000元。
规则
公安部规定警犬的驱逐要防止迷路
公安部2011年颁发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规定,警犬是公安机关繁殖、训练、使用的各种犬的总称,警犬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资格认证,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警犬档案、身份管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使用警犬技术从事警务活动的主体,警犬技术人员可以由文职人员或者其他辅助人员担任,非人民警察指导,不得直接从事执法活动。 警犬应该和警察战斗。
公安部发布的消息称,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警犬生活现场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地势高燥、水源充足、土质坚实的适宜场所。 警犬应当保证饲料安全、卫生和营养,警犬喂食应当定时、定量,保证充足清洁饮水警犬应当每日散养。 运动强度要根据犬的生理状况、环境温度和地形条件合理安排,喂食前、后30分钟内禁止剧烈运动,防止散养运动中咬伤人畜、迷路、意外配种等事故。
观点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起诉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律师认为,从目前公开的情况来看,女子和丈夫的行为并不属于盗窃。
杨文战表示,盗窃是秘密盗窃的过程,在本案中,女性的行为并不是“秘密”。 杨文战解释说,认定是盗窃还是救助,与狗的身份必然无关,重要的是狗被发现并带走时的状态。 在派出所用地内,被人看护,或者被暂时拴在一个地方,如果有明显的身份证,狗在这种情况下被带走也涉嫌盗窃。 但是,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只能认定为拾音器。
另一方面,狗的价值或当事人是否知道狗的价值,与是否构成盗窃没有必然关系。 “昂贵的钻石被扔在路上。 被人捡到也不能说是盗窃。 如果这个人知道这是主的东西而不还,就是侵占罪,仍然不是盗窃。 ”杨律师认为,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明,试图以经济实力证明不是盗窃,也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富裕和偷窃不是因果关系。
杨文战分析,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申诉。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撤销案件。 二是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申请批捕,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