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1:网上申请养犬
提交成功后,可以“一站式”去现场
小心!
1 .填写主人和狗的相关信息时,必须按要求填写。 信息填写错误或者不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申请将被驳回;
3 .如有疑问,请咨询县犬类管理办公室,电话0578-6129227。
Step2:“一站式”去现场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狗。 但是,养狗的人养的狗生的小狗不满三个月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养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改正者,没收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