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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猫腻”!萌宠变病猫,法院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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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中旬,李先生在洪山区某宠物店花2700多元购买了一只出生62天的布偶猫。 十多天后,猫萎靡不振,连饭都不吃。 李先生将猫送到宠物医院检查,初步诊断布偶猫患有“猫传腹”,病情严重,医院当天开具《危重病例告知书》。

  李先生认为,宠物店销售病猫,恶意欺骗消费者,觉得被骗了,气愤地找到店协商,将病猫留置在宠物店,最终猫没有死亡。

  10月底,李先生和朋友去宠物店商量处理病猫的事。 李先生认为宠物店在销售猫的时候,隐瞒了猫的实际情况。 宠物店发行了《宠物健康免疫证》。 但李先生发现,证上的疫苗注射第一次日期有篡改的痕迹。 被篡改的日期竟然早于布偶的生日,李先生发现宠物店给另一位买家发放的免疫证贴纸和自己的一模一样。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向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店赔偿购猫费和小李治疗猫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6万余元。

  法庭辩称,宠物店在签订《购猫协议》时,将免疫证交给李先生,疫苗注射时间由李先生自行修改。 出售时猫的健康状况良好,根据双方签订的《宠物协议》的约定,李先生购买的猫已经超过了10天的保障期,猫发生的医疗费应由李先生自己承担。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李先生主张的病猫很可能存在于被告经营场所、病猫死亡等事实,认定该事实存在,认定篡改疫苗首针时间类宠物店。

  此外,宠物店在出售猫时,存在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宠物协议》无效,宠物店应当向李先生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但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购买的猫在销售时是潜伏疾病或不健康的猫,猫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不清楚,但宠物店并未告知李先生猫的销售实际情况,是不诚实经营的表现,但实际上是宠物由于不可避免地不足以证明李先生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李先生主张的购买猫价格3倍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小李购猫款及赔偿损失共计5000余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合格的商家,仔细确认宠物品种、健康状况、免疫状况等,并在购买时与商家约定售后服务等问题。 商家销售宠物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消费者宠物的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遵守双方约定,执行售后服务,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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