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一段“民警帮城管打人”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 但很快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布了这一事件的真相。
原来,5月11日,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犬类管理中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市区某车道上有一只黑色成年德国牧羊犬,这只德国牧羊犬在未采取辨证、牵引等管制措施的情况下行进。 为了避免狗受伤等事故,犬管中队的工作人员拦住了狗。 另一方面,被称为狗主人的男子,虽然没有积极配合狗管中队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建议,主使多次辱骂和阻挠,但执法队员和民警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为了证明事件的真实性,让我们来听听以下声音吧。
@该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系该派出所出警,“民警帮城管打人”说法不属实,民警有执法监控设备,有录音录像。
@据该市分局政治处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就此事发出官方通报。 据悉,当时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向警方求助,发现狗主有妨碍执法行为,民警遂上前制止。
@据当地媒体绍兴网报道,事发时,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身后只跟着一只大型犬,并没有系绳子。 工作人员拦住了该男子,告诉他狗是一只强壮的狗,男子把它栓在了牵引绳上。 此后,在执法人员试图收容狗的过程中,该男子始终不合作。
因此,根据官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当地媒体发布的信息,可以确定养狗人无证饲养全市禁养烈性犬种,在民警的劝阻下不积极配合的实际情况。
那么,就本案而言,民警和相关人员执法的手段是否不当?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民警和相关人员是否有权管理这个事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个是该狗主人的饲养是否违法。
首先,根据《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的通告,德国牧羊犬(狼犬)是全市禁止饲养的21种烈性犬种。 此外,根据《绍兴市人民**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7条,还明确规定市区实行犬类登记制度。 私人饲养宠物狗的,应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机构因护航、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应当由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本案中,该犬主人饲养了一只成年德国牧羊犬,其行为本身违反饲养条件,无饲养证,未经有效管理将危险犬带到市区道路,给市民安全带带来潜在危险。
其次,根据《绍兴市人民**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应当明确犬类管理职能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犬类。 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当地**做好本区域内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兽医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在本案中,该地区的城市管理员和民警是合法管理员。 两者合作对该犬进行劝阻等管理方式是出于保障市民安全的考虑,而对该犬主人的不合作行为,执法人员进行教育,不是所谓的“抢劫”,所以执法行为是适当的。
此外,烈性犬是指脾气暴躁、攻击性强的犬,禁止饲养该犬种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公民不遵守相关规定饲养,存在较大风险。
为了便于理解,列举两个小情况进行比较。
情况1 )你养了一只普通的狗。 在你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别人有意戏弄那只狗,伤害狗。
情况2 )你养了一条强壮的狗。 在你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别人有意挑衅,伤害狗。
第一种情况下,饲养者只要自己妥善保管,证明他人故意挑衅造成的损害,饲养者当时就无需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在第二种情况下,饲养者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严禁饲养的犬只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市民只要养了强壮的狗,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如果狗受伤,饲养者都要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对比,养一只强壮的狗的风险更高就更明显了。 其实,各地对烈性犬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烈性犬的饲养,保障人们的安全。
饲养宠物狗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但饲养的权利不是无限的,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它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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