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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小学生上学途中被狗咬死,意外事件无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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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直以来,养狗是否需要拉绳都是网络热议的话题,无论是支持拉绳的人,还是列举一些理由,狗的主人总是反驳说:“我的狗不咬。”

  狗不咬人是否能成为不拉绳的理由,狗拉绳是否有法律依据,狗咬人后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些问题,本文逐一为你揭秘。

  事件简介近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则新闻,让人吃惊的同时也有些伤感。 2021年4月22日清晨,在重庆市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一名二年级学生上学途中,在经过夙门街道长岭村一条乡村路时,被一只农家狗刺伤脖子身亡。

  随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狗的主人进行了控制。

  小学生被狗咬死是事故,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前只听说过被狗咬的人,没听说过人死亡的人? 这听起来确实是事故,但有网友表示这显然是事故,不应该对狗的主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理由造成的,不属于犯罪。

  正如网友所说,如果应该将此次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那么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狗的主人不构成犯罪。

  但是,是事故还是过失犯罪,不能根据事件本身是否是事故来决定,而应该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合理分析。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1 .相同点: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本案中的农户无论如何也无法预见自己的狗会咬死别人。

  2 .区分点: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而未预见。 判断两者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可预见性。

  例如,甲方在倒车时不看后方,不小心压死了行人,就是疏忽的过失犯罪。 而甲方倒车时,在仔细观察后方无人后,开始倒车,其间孩子突然跑到车尾,被压死,属于意外事件。

  回到本案,狗的主人确实不能预见小学生死亡的结果,但应该是有可预见的。 近年来,犬只伤人的事件频发,作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犬只主人牵狗应该可以预见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犬只主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狗的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第1246条规定,对动物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侵害者故意造成的,就可以减轻责任。

  从本法条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不拴狗、不拴狗绳致使他人受伤的,狗主人一律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联合对方故意挑衅,可以减轻部分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不知道具体的情节,但是从新闻中曝光的事实来看,很明显狗的主人没有对自己的狗采取安全措施,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如果二年级学生故意挑衅狗,比如一直用小石子打狗,或者狗强行反抗,可以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遛狗是否需要牵绳我国对宠物的饲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宠物饲养者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实际上包括给狗戴上项圈和牵绳。 携犬出户,应当扎起狗链、挂犬牌,并请有行为能力的人带走,主动避让他人。

  宠物饲养者声称自己的狗不咬人,是违法的。 狗咬人,危害别人的人身权利。 怎么能自己为别人赴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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