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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养犬立法,明年6月1日起城市一户最多养犬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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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比重庆市迄今为止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还要严格。

  根据《条例》,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个家庭可以饲养一只; 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再申请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制饲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条例》还规定了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应当按照各自禁忌犬种目录的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的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违反禁止饲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近年来,虐待动物、犬只伤人的新闻屡见报端,《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养狗、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养犬人和管理员也应当防止和制止犬只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避免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条例》还规定:“养犬人和管理员,携犬乘坐电梯的人员应当在高峰时间

  对违法或者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制止,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弃犬; 占用公共区域养狗;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系犬牌、系的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只有狗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得不到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员给予警告、举报、批评或者1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伤人的狗,《条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如果难以控制,可以当场抓住并消除。 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遗弃、逃跑犬在遗弃、逃跑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员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疗机构诊疗。 不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医疗机构诊疗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 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严重伤害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停留检查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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