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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蛙,野生动物or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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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黑龙江林蛙(本文简称林蛙),又称哈士奇、红腹囊等,分布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 形状与中国的青蛙相似,背上总是有明亮的山脊,腹面多为鲜艳的朱红色或灰色斑点。

  “感谢检察机关对该案给予不起诉处分。 从今以后,我保证一定会吸取教训,遵守纪律,不犯同样的错误……”

  “难道,抓几只蛤蟆也可能构成犯罪……”

  10月28日上午,在拜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大厅,事务检察官对6起案件的7名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行政法规调整,有关人员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事件回顾】美味诱惑陷阱

  黑龙**蛙,俗称蛤士蛤,曾经是东北餐桌上的名肴,至今仍有不少人向往它的美味。 因此,除了生态价值外,青蛙还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 于是一些人绞尽脑汁,做起了非法捕蛙卖利的生意。 此次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一群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规定、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将栖息在林下水中繁殖的青蛙摆上餐桌,成为人们口中的香饽饽。

  【精密适应法】青蛙“两栖类”的混乱

  青蛙是水陆两栖动物,作为犯罪的对象,如何界定“身份”? 检察官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讨。 现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野生动物名录》,青蛙属于野生动物,应据此定性为非法狩猎罪或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罪。 但是,2020年农业农村部下发出通知,明确将黑龙江省的青蛙纳入水生动物的管理。 但是,至今尚未收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

  针对这种情况,事务检察官及时与行政执法部门取得联系,掌握目前对牛蛙管理的具体情况。 农业农村根据2022年蛙类非法捕捞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回复,从法律层面确认蛙类应当归类为水生动物,认定其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考察案件的具体结构、犯罪情况。 检察官在充分审查案例后,经公开听证、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分别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效果扩散】和谐人与自然

  案件审结后,检察官并没有就此止步。 考虑到青蛙管理功能的调整,目前许多工作的开展还不够。 再加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对青蛙的保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事务检察官决定向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综合治疗类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从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宣传警示教育等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切实承担青蛙管护责任,保护拜泉县生态环境,推进与自然和谐相处。

  【检察官的提示】

  黑龙江省林蛙是受法律保护的水生动物资源,不得牟取非法利润,不得满足、滥捕滥杀。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守法意识,爱护自然资源,爱青山绿水,携手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文本:王瑞斌

  校对:高昕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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