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北京颁布了全国首部无障碍地方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为适应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市残联组织开展了条例修订工作,协调的《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
无障碍环境不受残疾人士的限制
需要无障碍服务的不仅仅是残疾人。 腿脚不便的老人、推婴儿车的女性等,都希望有一致、方便的无障碍出行环境。
鼓励互联网平台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无障碍信息交换和无障碍社会服务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人民**网站、公共服务类网站、残疾人组织和老年人组织网站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网站的设计标准,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等信息发布和交流服务。 鼓励北京市为金融、电子商务、社交、电子地图等互联网平台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市、区人民**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众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采用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方式同时发布。
北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群体的需求,提供助视、助听、助行设备和辅助服务,开展预约服务。
视力障碍者携带符合条件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构建方便残疾人等使用的公交引导系统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亮点。《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补充了无障碍公共交通、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标识系统等相关要求。
具体说来,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无障碍车辆,车站应当设置宽敞的通道检票机; 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轮椅使用者无障碍车辆。 北京逐步建立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公交引导系统。
无障碍车位,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照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车位,比例不足一个的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对残疾人停放机动车,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识,及时修复损坏、脱落的无障碍标识,确保无障碍标识正常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为无障碍监督员提供便利
2019年11月,北京市开始实施进一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三年行动方案。 当前,行动进入全面提升阶段,如何保障无障碍设施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监管方面,将无障碍设施检查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导街乡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执法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
在社会监督方面,残联、老年协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在进行监督的基础上,明确无障碍监督体验制度,增加监督人员相关内容,加强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联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督措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可以担任监督员,监督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改造和使用情况,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监督员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