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场侵权纠纷是为什么发生的呢? 法院是根据什么理由作出上述判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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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在邻居余某家玩耍时,余某养的狗咬伤了其脸部和四肢。 事发当天,强强被送往韶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随后被送往韶关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天。
此后,余某只向强队支付了2000元。 强强的父母认为,事故是余某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当造成的,余某作为宠物的所有者应负全责,强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强强的父母与余某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提起诉讼。
面对家长的强烈主张,余某认为,将自己作为动物饲养员饲养的动物用铁链拴在柱子的一端,是履行了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 此次事故与强强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有很大关系,强强下午放学后一个人来他家逗狗,导致狗野性严重咬伤,强强父母存在重大过失,索要各项赔偿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韶关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强强和余某的孙子、孙女为玩伴。 事发当天,强强来余某家玩时,余某家饲养的狗被拴在自己门口的石板柱子上,随后狗被挣脱锁链用力咬伤,事故发生时,强强的家长和余某都不在场。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结合本案,余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强强是5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强强监护人未到场监护,其监护人知道有养狗在外,放任强强无人值守,在外家玩耍,未履行监护职责,强强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余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等,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562.94元,并依法判决余某赔偿20850.35元。 在此之前已经赔偿2000元,这笔钱将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法院指出,近年来饲养动物伤人的纠纷屡见不鲜,为避免此类纠纷,动物饲养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动物的监控,履行管理义务,避免伤害他人。 广大家长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教育孩子在陪宠物玩耍时注意安全,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