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立法刻不容缓
听证会上,东莞市公安局佟大兵在作立法陈述时表示,东莞市110警察局近三年共接到涉狗警察局9300余条警情,其中涉狗警情4400余条,犬吠扰民1500余条,且逐年上升另一方面,东莞市整体狂犬病暴露人数近3年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登记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至11月,因犬、猫等温血动物咬伤、抓伤就诊病例分别为8.4万人、10.3万人
佘大兵表示,在犬类管理工作上,东莞依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三部法律相关犬类管理处罚,但不能完全满足东莞市犬类管理的实际。
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可操作实施细则和犬类禁养区,东莞犬类管理名称实际死亡,无法发挥管理效能。 制定《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刻不容缓的。
养犬管理相当创新
在社会各界对犬类立法的呼声高涨之际,《条例(草案)》于今年4月出现在了第4稿中。 顺便说一下,《条例(草案)》免费实施养犬管理。 这也与广州、深圳、上海、苏州等地实施的养犬管理不同。
东莞市公安局立法起草组代表表示,通过对其他城市的观察,发现实行高标准收费模式限制市民养狗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 管理费也受到市民的质疑,大大影响了养犬登记率。 据悉,现阶段广州、深圳计划通过修法取消收费。 东莞市养犬管理立法明确,养犬管理不收取费用。
此外,东莞《条例(草案)》未划分区域,市民在东莞的养犬活动一律按照《条例》监管。 东莞市公安局立法起草组代表表示,东莞城乡经济结构差异不明显,实行养犬全面接收管理,能准确回应群众诉求。 东莞《条例(草案)》除了实行养犬免费管理外,还首次在国内养犬立法城市提出,承诺禁止带狗进入特定区域和时间。 例如,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村规民约或居民条约中规定禁止带狗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 业主大会还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的公共区域和时段。 但是,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等服务犬的除外。
或者只给狗植入芯片
在养犬管理中,东莞善于运用信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开发管理系统、给狗植入芯片、发放犬卡等措施,规范养犬管理。 ”东莞市公安局立法起草小组代表说。
此外,犬移植的电子标识与后台数据系统相配合,进行可跟踪数据的动态管理,形成的动态信息与基本信息相结合的电子文件,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可以满足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的需求。 这样,对养狗的信息登记效率、执法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帮助。
代表性建议
建议设立“狗仔公园”,减少物业小区内养狗与非养狗的冲突。
建议参考杭州管理条例,做好携犬外出时间规定,保障非养犬人的人生安全。
建议将餐厅、餐饮店、大型超市、商场纳入法定的禁止带狗进入的区域,保护市民的人生安全。
建议缩短牵引带的长度。 (目前的草案规定牵引带的长度不超过2米。
立法时间表
2019年1月,2019年东莞市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明确《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为2019年东莞市地方立法项目; 东莞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并下发》。
2019年2月,东莞市公安局起草《条例》 (第一稿)后,向全市公安系统、各镇街人民**、市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后对《条例》进行三次修改,《条例》
2019年4月18日至26日,东莞市公安局组织立法人员赴珠海、佛山、广州、深圳、无锡、苏州、上海等地调查,形成征求意见稿《条例》。
2019年5月27日,再次向全市公安系统、各镇街人民**、市直各有关单位及立法专家征求意见。
2019年7月10日,将举行《东莞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进一步修订并完成《条例》,最终送审稿至《条例》。
会场的焦点
应该限定饲养犬的数量吗?
从目前公示的《条例(草案)》来看,只对养犬人的条件、犬的类型等进行了规定,对饲养犬的数量没有规定。 此外,东莞实行全市统一管理,不实行区域分类管理。
在立法听证会上,人大代表张巧明建议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条街道每户试行限养一只,试点后再推广。 对此,律师徐洪辉代表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划分不同养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将东莞市、各级镇、街道办**事务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所属居委会辖区列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大型犬。 此外,徐洪辉还建议在重点管理区养犬,养犬前须经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
响应: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政委赵寅代表立法起草小组回应称,目前东莞对养犬管理不设区域划分,市民在东莞的养犬活动一律按照《条例》监管。 赵寅表示,不进行区域划分的目的是全面加强全市养犬管理。 “我们综合分析了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结构等因素,认为不划分区域更有利于加强养犬管理。 ”赵寅说。
狗类型的定义标准更完善吗?
适当放宽某些温和大型犬的限定吗?
《条例(草案)》第十条【养狗义务】第五项:个人不得养烈性犬;《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剧犬和大型犬的确定】:本条例所称剧犬包括狼犬类、獐犬类、斗牛犬类等犬只,具体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的身高(犬四脚站立时前脚到达)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在5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在80厘米以上的犬只。
对于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规定,现场声音非常多。其中,动物诊疗机构代表李慧敏对此提出了疑问,“像大白熊犬、巨贵犬、阿富汗犬这些犬类,它们性格温和,但是犬成年时肩高和体长均已超过50厘米。将如何界定?”
另一方面,对于将斗牛犬类纳入烈性犬,养犬人代表周恺有些许愤懑不平。在听证会上,周恺表示,“斗牛犬中的英国斗牛犬和法国斗牛犬,比泰迪这种小型犬的攻击性都小,不能因为名字是斗牛犬就对其禁养。”周恺建议参照其他已公布养犬条例的城市,对具体犬种细分,不能单从体格和名称来筛选。
另一养犬人代表陈桂贞也提出了疑惑,“根据百度解析中华田园犬、日本秋田犬、金毛寻回犬、八哥犬、德国牧羊犬属灰狼种,但它们性格多为温顺护主,将它们列为禁犬并不合理。”陈桂贞表示,这些犬种已是日常圈养犬种,将其列为禁犬,将如何处理已经在养的犬只?
回应: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政委赵寅代表立法起草小组对此回应:对大型犬只作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大型犬只的安全隐患较大,虽然有些大型犬只性格温和,对于不懂犬只的市民来说还是会造成一定的恐慌,因此作出此设定。
携犬外出行为如何规范?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第一款: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为大型犬佩戴口嚼或者嘴套。《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第三款: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怀抱犬只;携带大型犬乘坐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对于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的规定,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对峙”尤为明显。主要焦点集聚在对犬只外出行为规范,应该更多考虑人的感受,还是犬只的感受?
非养犬人代表谢俊峰现场列出了一组数据,“遛狗人90%以上都不牵绳,95%以上都不处理狗粪。”谢俊峰表示,这组数据说明大部分养犬人自觉性不高,甚至不认为已侵犯了大多数人的权益。“而且,近3年狂犬病暴露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个问题相当严峻。”谢俊峰认为,犬只外出是犬只生理、心理特性所需要的,也是养犬人的乐趣所在。但犬只的外出也必然会对他人以及公共秩序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对犬只出行问题解决不好,往往影响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
相反,养犬人代表周恺则认为,《条例(草案)》规定“大型犬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内容,明显对大型犬带有歧视。“很多大型犬,尤其是老年犬,它们的性格温顺,根本不会攻击人。戴嘴套对身体状况不好的犬只来说,这个要求太苛刻。”周恺认为,狗狗有自由呼吸的权利,大型犬虽然个子大一点,并不是所有都不好。因此,周恺建议将“大型犬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修改为“性格不稳定,有伤人倾向或有伤人历史的大型犬,外出需佩戴口嚼或“大型犬外出人群密集性区域需佩戴口嚼或者嘴套”。“这将会更加人性化。”周恺说。
处罚力度到底够不够?
其中,对个人的罚款最低是50元,主要针对违反携犬外出行为规范、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行为;最高是5000元,主要针对违规饲养烈性犬行为。对单位的罚款最低是2000元,主要针对违规饲养烈性犬行为、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行为;最高罚款是一万元,主要针对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行为。
另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养犬人违反规定遗弃犬只的,除了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除此之外,《条例(草案)》中明确只有一种情况要没收犬只,第三十九条规定,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条例(草案)》虽然对登记、变更、注销养犬信息做了规定,但我认为对个人/单位的最高罚款金额比较低。”律师代表邓云龙认为,依照现在的物价情况,相信很多个人对最高罚款一千元觉得不是什么。因此,邓云龙建议将这登记为养犬人的“失信记录”,提高对养犬人的警惕。
而物业代表梁永营提出,不妨实行“考分制度”,设定一个分数值,违规行为对应扣的分数,当养犬人分数扣到规定线后,取消其养犬资格。
对此,法律代表徐洪辉表示,草案中的处罚规定是以我国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基础的,处罚额度不可能超过上位法的规定。“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执行的问题,只有认真执法、严格执法,这部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达到立法目的。”徐洪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