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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打架,合肥老太太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向对方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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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21年中国宠物内容价值研究白皮书》介绍,2020年宠物狗数量将突破1亿只,将来还会增加。 这当然是一个巨大的有钱市场,但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人与宠物、人与宠物、宠物主人和宠物主人之间会持续摩擦。 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某小区的李先生已经80岁了。 兄弟、孩子、孙子都不在身边,无聊得不行,所以养了鹿犬。 鹿犬很小,胆子也和身体一样小,上了年纪的人养了也没有压力。 2016年6月日,小李总是带着出门散步。

  也不去别的地方,在小区楼下的绿地上,李老太太紧紧地牵着狗绳,慢慢走在草地上,看着鹿犬东嗅西嗅,正笑着,突然一只没有绳子的大型达拉斯加犬,冲了出来直接跳到鹿犬身上

  小李紧张得不得了,赶紧接过狗绳准备保护自己的鹿犬,但自己的鹿犬被身上的狗绳缠住了脚。 人老了不灵活,来不及解开,直接绊倒,被救护车送到医院。 经检查,为左股骨颈骨折。 治疗花了25天。 医疗费近9万元,而且是八级伤残。

  人到了八十岁就像花瓶一样脆,经不起风吹雨打,奶奶后半生都在为这八级伤残而痛苦。 她自己不说不甘心,家人也不甘心,想让阿拉斯加狗的主人赔偿,但阿拉斯加狗的主人不想做任何赔偿。

  阿拉斯加犬的主人本想赔偿,但无奈之下,小李听从家人的建议,认为狗的行为不是故意纠缠,而是意外,而且小李还被鹿犬的狗绳绊倒,他和狗没有关系。

  阿拉斯加狗的主人需要赔偿吗? 应当知道,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有关犬只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动物致伤事件发生时,只要行为人对其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失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应该直接看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件中因果关系很明确。 如果不是阿拉斯加狗的主人没有拉绳子,阿拉斯加狗怎么会有机会主动攻击小鹿犬呢? 另外,小李会被狗的绳子缠住最终受重伤住院吗?

  此时,该案适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管理规定”是指在各地方规定的关于猫狗的管理规定,例如《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携带重点管理区域(详见《合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狗佩戴标识; 为了让狗捆绑牵引牵引皮带,牵引皮带的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违反这些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处以教育罚款。

  由于阿拉斯加犬主人没有牵引,阿拉斯加犬主动挑衅,李先生受伤。 另外,合肥市内限制了阿拉斯加犬这种大型犬的饲养。 这只阿拉斯加犬没有《犬类准养证》,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因此,阿拉斯加犬的主人王先生需要赔偿李先生,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74222.59元,此后王先生不服上诉,但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李先生需要整整一年时间

  从这起案件中,或者从所有犬只宠物纠纷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明确了解犬只饲养所在地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只有按照规定饲养犬类,才能摆脱许多纠纷和纠纷。 比方说,在这件事上,如果让王先生拉绳子而不是阿拉斯加狗,完全不会造成损害的后果,那该怎么引起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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