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区法院大新法庭审理了一起由宠物寄养家庭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主持下,对立的原被告和解,最终小李同意支付杨先生的饲养费,杨先生也将宠物猫返还给了小李。
回顾事件的内容
李某将宠物猫寄养在杨先生家,双方口头约定。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杨先生精心照顾宠物猫,小李向杨先生索要宠物猫,双方就归还猫等问题发生了争执。 李先生辩称,他的宠物猫被寄养在杨某家,应该归自己所有,但杨某半年来为了养小猫倾注了金钱和心血,不愿归还。 为此,双方多次报警,但经派出所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杨先生随后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养猫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0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寄养家庭的承诺各执一词。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李先生同意支付杨先生饲养费用3000元,杨先生也将宠物猫归还李先生,本案以调解告终。
法官的说法
虽然双方在饲养宠物猫方面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但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李先生必须支付相关的寄养费用。
近年来,由宠物寄养家庭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 其中,由于寄养双方事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解除寄养家庭时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意外情况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难以确定责任负担的纠纷。 在此,法官提醒在收养宠物时,提前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法官的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委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