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开放管理的小区,一些业主为了经济效益,将储藏室、车库改成快递驿站、宠物医院等商业用房,出现噪音、污染导致的邻里纠纷。 对此,其他业主可以维权吗? 增加了民法典的条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案例:小张住在某小区某栋楼的103室。 他购买的半地面储藏室就在103室的正下方。 小区是半开放式管理,张先生住的这栋楼靠近小区大门主干道,所以人流量很大。 张先生征得部分居民同意后,在储藏室开设了宠物医院,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
宠物医院营业后,该楼305室业主李先生认为,张先生将储藏室改成宠物医院,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而且营业期间,动物叫声、洗浴机器发出的噪音、炎热带来的异味严重影响了生活,张先生表示张先生以已经征得部分业主同意为由,不予理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章程,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外,还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检察机关解析: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品房、车库等属于商品房还是住宅没有明确规定,但本案中明确,该小区商品房为半地房结构,配置比例为1:1,随房登记在房地产产权证上。 从其用途及登记形式来看,显然是住宅的一部分,以满足业主的居住需要。
张先生将储藏室改为宠物医院,经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动物叫声、异味、机器噪音等,影响李先生正常生活,干扰李先生行使住房物权的,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干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未经同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请求排除干扰、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将住房转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有多数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所有人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
检察官的小贴士
业主改变房屋性质的行为虽然会带来部分经济效益,但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改造过程中可能会对房屋的结构、功能、设施造成破坏,存在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卫生、噪声、污染等问题,引起邻里纠纷。 基于维护业主正当利益的理念,法律对小区业主的“住改商”行为予以严格限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章程外,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如果是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当然是“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无需证明房屋价值、生活质量有可能受到或者将要受到影响。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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