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30日上午7点左右,青山区的李老师牵着绳子带着自己的金毛犬和雪纳瑞犬在钢都花园所在街心公园的桥墩附近散步。 正好王老师带着西伯利亚雪橇犬和不认识的名犬散步时,西伯利亚雪橇犬没有系狗绳。 由于无人牵引,西伯利亚哈士奇突然冲向金毛狗,咬住金毛狗的脖子不松口。
李老师着急的时候,为了保护爱犬,急忙上前吸引西伯利亚雪橇犬,不料西伯利亚雪橇犬咬了他的右手。 李老师感到一阵剧痛,摘下手套一看,自己右手的小指被咬断了几根。 他马上去医院做了手指手术,办理了住院手续。
随后,李老师向派出所报案,几经协商,王老师仍未支付相应赔偿金。
随后,李老师将王老师诉至青山区法院。 李老师说,王老师作为西伯利亚雪橇犬的饲养者,因为不系狗绳,放任自由活动,自己受到了西伯利亚雪橇犬的攻击。 王老师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次事件也给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要求王老师赔偿医药费用等66537.49元和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王老师坚称李老师的费用没有根据,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老师的伤与自己的爱犬有关。 此外,李老师的伤未致残,即使认定被告有一定责任,也不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老师坚持自己没有过错,李老师的伤与此无关。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有三个。 李老师被王老师带的西伯利亚雪橇犬咬了吗? 王老师承担的责任大小和李老师的实际损失是多少?
结合证人证言、报案记录、就诊病历,法院认定李老师右手小指受伤被王老师携带的西伯利亚雪橇犬咬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限制区内个人饲养犬,每户只能养一只,但禁止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制内无证饲养犬。 王老师带着两只狗外出了。 其中,西伯利亚雪橇犬在武汉市限养区内禁止犬种,未拴狗绳,致使该犬被李老师咬伤,作为犬管理员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李老师也带着两只狗外出了。 其中,金毛犬系大型犬也是武汉市限养区内禁止的犬。 李老师有两只狗在打架中前牵着西伯利亚雪橇犬被咬,此次损害事件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裁定王老师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经审定,法院认定李老师各项经济损失11067元,王老师赔偿8000余元。 由于断定李老师的伤势不构成障碍,法院不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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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明年武汉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法,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