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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牵走拉布拉多转售肉铺遭索赔,次日突发心梗身亡,法院一审判决丢狗者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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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事件

  带狗的人第二天死亡,狗的主人被被告上了法庭

  记者从嘉兴市秀洲区法院获悉,事发于去年冬天的一个下午,李师傅来到派出所,报警称拴在村委会门口的拉布拉多犬突然不见了。 警察去拿监控录像的时候,镇上的张爷爷把狗带走了,卖给了菜场的肉店老板。

  为此,丢狗的李师傅提出赔偿,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大爷和肉店老板分别给予李师傅相应赔偿,并得到谅解。

  但是,事情突然变了。 三方调解结束后的第二天,带着狗的张爷爷死于心肌梗塞。

  在张爷爷的家人看来,在双方调解的时候,张爷爷被李师傅的话刺激了。 因此,老人的死与李师傅有关。

  随后,张爷爷的家人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李师傅,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大爷的死亡与李师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李师傅言行不当诱发突然死亡。

  因此,对于张大爷家人要求李师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谈案件

  未经认定盗窃,调解时双方态度温和

  宋莹莹说,在调解过程中,警方发现张大爷偷狗是偷窃行为,未被认定为盗窃。 “报警后,发现这条狗已经被煮成锅,价值无法评估,所以公安局没有决定他盗窃,也没有法定盗窃。 ”

  宋莹莹说,事发时,狗被拴在村委会门口,无人看管。

  宋莹莹说,一般侵权需要四个条件,即行为违法。 损害事实的存在;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错误。 在本案中,主要审查被告是否存在过失,被告的过失是否与原告提到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不存在错误,“我也看了公安笔录,民警对他们态度平和,死者情绪稳定,没有出现吵架的情况。 ”

  另外,调解后,决定赔偿1万元。 “张爷爷7000元,屠夫3000元,基本合理。 这只拉布拉多犬是花5000元买来的,考虑到饲养过程中会产生感情,赔偿1万元在合理范围内,双方都主动调解,没有强制,也没有违法情况。 ”

  另外,考虑到死亡时间是调停的第二天,他说:“死者自己的心脏也进行过旁路手术,我想即使考虑因果关系也按不上按钮。 ”

  因此,综合考虑,法院认为被告不应该负责。 宋莹莹介绍说,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双方对判决表示认同。 ”。

  律师解读

  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必须有因果关系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表示,本案中只有一种侵权关系,即“拉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

  余超说,本案中先带狗,后带狗的人死亡,只能说明两件事有优先关系。 如果不能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张大爷家人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本案中张大爷侵权在先,李师傅维权是正当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必为张大爷的死亡后果负责,法院判决无冤无仇。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张爷爷未经狗主人李师傅同意,擅自拉狗倒卖,肉店老板未经查证就宰杀了属于李师傅的狗,两人都侵犯了李师傅对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张爷爷第二天死于心肌梗塞,是一种突发性疾病,是一个意外事件。

  赵良善说,张爷爷有错,李师傅的索赔属于行使正当合法权益。 赵良善还采取了李师傅理赔行为不当、拳打脚踢、辱骂侮辱、其他不正当手段,致使张爷爷当时的行为诱发人心,甚至明知张爷爷有心,还采取过激措辞、大声叫骂等方式。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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