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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起纷争 法官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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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隆兴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宠物狗伤人村人侵权责任纠纷,承办法官行动,在合情合理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握手言和,当庭兑现全部费用。

  案例介绍:

  2019年8月,5岁的骆某在单独玩耍时被村陈某家饲养的下司犬咬伤,在道真、重庆两地接受治疗。 骆某的父亲曾多次就此事与陈某协商,最终村委会就此事组织了双方协商,但双方矛盾未能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为缓和双方紧张关系、促进邻里和睦,组织骆父和陈某到庭调解。 到庭后,双方当事人仍在争执,承办法官安抚双方感情后,向双方解释并普及了有关宠物伤害的法律、责任划分等知识,告知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陈某系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而骆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在疏于监管的情况下被陈某家饲养的狗咬伤的,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通过法官的释法,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错误,也认识到了近邻和平相处的重要性。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承担70%的责任在法庭上兑现费用。 从那以后,这个宠物伤害引起的邻里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法官的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严禁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注意:

  由于爱犬、陪伴、看家等原因,目前饲养家犬的人不少,但饲养家犬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许多大型犬几乎都是散养的。 “我家的狗不咬人”并不是放松对家犬管理的理由。 饲养家犬,特别是强壮的狗,应该履行妥善管理的义务,以免误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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