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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些宠物不能随便养,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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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饲养替代宠物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一些小动物很有灵性,外形可爱,个性独特,出于一些爱好者的猎奇心,使它们成为许多人喜欢的宠物。 但是,不是任何动物都适合当宠物。 稍一疏忽,就有可能违反法律。

  这只鹦鹉不能随便养

  女子微博因暴露“爱宠物”而被指控

  近日,深圳一女子盖某因在微博晒出一只家养鹦鹉的照片被举报……

  盖世本人发布的微博显示,盖世饲养的鹦鹉头圆、尾巴短,身体呈深灰色,尾羽呈鲜红色。 深圳观鸟协会证实,盖伊养的是非洲产的灰鹦鹉。

  发现非洲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1 )种。 在我国,非洲灰鹦鹉是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管理的。 如果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许可,所有非洲产鹦鹉的买卖都是违法行为。

  目前,一只饲养的非洲灰鹦鹉已被送往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深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表示,普通民众家庭饲养非洲鹦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人工繁殖条件。

  男人喝酒买猕猴当宠物

  养了两年才知道违法了

  近日,苏州太仓金仓湖派出所民警走访辖区内时,发现一家物流公司内饲养了一只宠物猴子。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2017年夏天,苏州太仓的胡老师和朋友吃夜宵,喝得酩酊大醉。 他看到路边在耍猴,就走过去和耍猴搭话。 第二天,胡老师酒后醒来后,猴子出现在自己车的后座上。 在朋友的提醒下,胡老师依稀想起了当时的情况,他以1800元至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猴子。 就这样,胡老师养了两年猴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猕猴是国家二级或者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个人不得饲养,非法购买或者饲养是违法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公安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猕猴也被林业部门妥善安置。

  男子网购“蟒蛇”又卖

  因销售濒危野生动物而被定罪

  2018年5月31日,王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条“蟒蛇”,并邮寄至绵阳。 王某收到快递时,一条“蟒蛇”死亡,另外9条“蟒蛇”被王某带回家饲养后,陆续有4条死亡。

  2018年6月至7月,王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以每条300元的价格销售剩下的5条“蟒蛇”,并邮寄给网友。 2018年7月8日,王某快递邮寄的“蟒蛇”被快递公司发现,并移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森林公安局。

  经专门机构鉴定,王某非法买卖的“蟒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二)保护动物名录。 2019年6月10日,该案公开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因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某法庭缴纳资源补偿费2万元,承诺判决生效后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男生喜欢养乌龟

  网购时养了3只陆龟作为宠物

  2018年6月20日,浙江省乐清市森林公安局获得乐清市白石镇居民林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线索。

  经搜查,林某住所查获3只长约10-20厘米的疑似“放射性陆龟”活体,民警依法查获3只活体。 经鉴定,上述3只生物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1 )国家重点保护种放射性陆龟。

  林某称,他养乌龟主要是个人爱好,2015年至2016年期间花了1万多元在网上陆续购买3只放射性陆龟,放在住所违法饲养。 林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乐清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猎奇玩家购买进口蚂蚁作为宠物

  擅自饲养涉嫌违规

  2019年6月25日,浙江省杭州海关所属钱江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检查人员发现,来自澳大利亚的短信x光机图像显示异常。 开箱后,发现了两个装有10多头活体蚂蚁的试管。

  6月27日,青岛邮政局海关人员在澳大利亚发来的短信中查获12只蚂蚁成虫、10只虫卵。 经鉴定,发现的活体蚂蚁有梨形牛头蚁2只和紫虹臭蚁10只。 另外,广州等地的海关最近也在进口商品中捕获了活体蚂蚁。

  据了解,一些蚂蚁同类喜欢猎奇心强、国外体型大、攻击性强的蚂蚁品种。 在一家网购平台上,销售宠物蚂蚁的卖家遍布全国,每家网店都在销售海外进口蚂蚁。

  根据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国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必须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被列入保护法名录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进出口许可证。 海关依法实施入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进出口许可证及检疫证明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从国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治措施,避免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危害生态系统。 确需将其送回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市民私自饲养进口蚂蚁的行为已经在很多环节涉嫌违规。 园林绿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这种外来蚂蚁被人为放生野外,很可能会破坏我们目前平衡的自然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置于野外环境中,应当选择适合在被放生土地野外栖息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危害生态系统擅自放养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