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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限制养犬区域划定 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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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明确规定我市养犬分禁养犬区、限养犬区、普通养犬区实行区域管理。 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集体宿舍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教育区、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是为了限制养犬区。 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养犬区。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盐湖公安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规定》相关要求,结合盐湖区实际,组织中心城区中银社区、养犬管理工作。

  此外,《规定》明确要求除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不便者的扶助犬外,养狗区每户限养一只狗。 饲养犬区内禁止个体饲养烈性犬。 6月27日,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养犬区烈性犬禁养名单和大型犬标准。 发现马犬、高加索犬等52种犬为烈性犬的犬高60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或者成年犬体重超过30公斤的为大型犬。

  《规定》还明确,个人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每户一只限制养犬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变的,没收超限饲养的犬只,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限制在养犬区内饲养、繁殖、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