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狗不能进入公共场所。 不管是大狗,特别是你是大狗,你都没有证书。 我们现在依法通知你。 下一步我希望你协助我们公安机关。 有可能惩罚你。 我希望你能合作。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除导盲犬、助残犬外,还将犬只带到广场、公园、市场、商店、宾馆、学校、托儿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电影院、体育场馆、游乐园、候车室、浴室等公共场所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现场,民警对该养犬人进行法规宣传,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对携带小型犬进入的其他市民进行劝导,并向过往市民发放《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手册。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佟俊霆
对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养犬依法执法、熟悉《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并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