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在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食,被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 对违法食用等行为,根据动物价值最高处以30倍的罚款。 另外,《条例》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
明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全国人大《决定》重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珠海《条例》在禁食范围上与全国人大《决定》一致,除国家重点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食用“三有”动物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
据介绍,这样的禁食范围是珠海市历史上最严格的规定。《条例》禁止食用范围涵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既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也包括不属于保护范围的动物; 既包括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的动物,也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关于水生动物,被禁止食用的珍贵且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属于禁食的范围。 同时,依法允许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可以不食用野生动物。
《条例》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批准和检疫检验。 这不仅体现了全面、严格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而且对非食用利用野生动物也没有很大影响。
最大可处置额30倍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食用以及违法生产、经营、交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处罚标准上,《条例》采取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最高30倍的罚款和具体处罚金额两种方式进行处罚。 另外,《条例》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
二是对上位法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如食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对食用者、组织食用者、饮食服务提供者设立了处罚。 三、对其他违法行为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是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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