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丰台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丰台法院供图
北京2019年宠物饲养消费规模达到123亿元
《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8年、2019年全国城市宠物(猫狗)数量分别为5648万人、6120万人,比同期增加472万人,增长8.4%。 这些养宠家庭主要集中在北方,北京2019年养宠消费规模达到123亿元。
丰台法院梳理近三年北京市181起宠物相关犬侵权判决后发现,在一半以上案件中,相关犬未注册养犬,或者注册信息与实际饲养情况不符。 在遛狗案件中,六成涉案犬只有未系狗绳的情况,其中四分之一以上为禁止在家散步的大型犬或烈性犬,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半数以上的受害者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此外,在发布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毕玉谦表示,《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在性质上被确定为特别侵权责任。 要求动物饲养者遵守相关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不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起风险的人负责”,“受益者负责”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侵权案。 石蕊表示,在这类侵权案件中,法院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判,而且要从规范社会个人行为的角度,贯彻“是谁造成了风险”、“是谁受益”的基本社会价值理念。
2018年8月24日7时许,赵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尚某的两条狗吓倒,导致赵某腰椎骨折。 事发当天,尚某陪同赵某到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300余元。 第二天,因看病赔偿问题与尚某无法达成一致,赵某报警,民警认定“尚某在市丰台区某小区无证养狗,有牵狗链遛狗行为”,并给予尚某行政收缴饲养的狗的处罚。
赵某还将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尚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无证养狗、不系绳遛狗导致赵某被犬惊吓摔伤,尚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