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八条,主要从犬类管理体制、登记与免疫、养犬行为规范、诊疗与经营、收容留验、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
为切实有效加强养犬管理,根据宁波实际,《条例(草案)》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犬类管理协作机制,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建立犬类管理协作机制
其中,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犬的登记管理、狂犬病和疑似狂犬病的捕获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和被遗弃犬的捕获和移送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登记、免疫是养犬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条例(草案)》明确宁波养犬管理按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区域分类管理。
重点管理区实行登记和免疫制度,禁止繁殖、经营、饲养。 危险犬的品种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应当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接种狂犬病疫苗。
根据《条例(草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建成区及区县(市)人民**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其中,重点管理区内养狗,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对超过限制饲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犬收容留验场所。
此外,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犬只应植入电子标识。 电子标识在狗免疫时一起移植。 电子标识应当记载养犬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状况等。
戴重点管理区内犬须束犬链、口罩
由于养犬造成的人身伤害、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为犬佩戴犬卡或者免疫卡; 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的危险犬应当饲养或者用锁链饲养,其他犬只应当提倡用锁链饲养的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有效制止; 犬只死后,将犬只尸体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掩埋或者抛弃。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系犬链,戴口罩,并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溜犬区和时间溜犬。
《条例(草案)》还对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作出了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事务处、医疗机构、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城市展览馆等,在重大节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 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狗的区域和时间,明确公园管理机关可以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狗
设立专门的犬只收容检查场所
近年来,流浪狗数量激增,扰民事件时有发生,有关部门捕获的流浪狗缺乏统一的收容留检场所。 因此,《条例(草案)》专门对犬只收容留检工作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区县(市)人民**应当设置犬只收容留验场所或者委托专门的犬只收容留验场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主犬、被弃犬、依法没收的犬只等进行收容留验。
《条例(草案)》规定了犬只留检场所设置的条件和工作规范。 除养犬自愿送来的犬只和依法没收的犬只外,犬只收容检查站确认收容犬登记信息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凭养犬登记证三日内领回。
养犬收养犬只的,应当承担收容停留检查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 养犬逾期不领回的,按遗弃犬处理;因犬只未经登记不能通知养犬的,按无主犬处理。
《条例(草案)》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加犬只收容、收养等救助活动。
没收拒绝注册的狗,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为了加强对养犬的管理,《条例(草案)》对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作出了规定。 市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投诉、举报,按责任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条例(草案)》还由区县(市)人民**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违法养犬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重点治理被多次举报和处罚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养犬管理中时有发生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未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拒绝的,没收犬只,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超过规定数量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 前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后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对某些不文明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例如,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不能扎紧狗链、戴口罩,禁止遛狗区和按时遛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建议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